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廉洁自律十六项规定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廉洁管理,倡导廉洁自律、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向潜在投标人泄露招标资格条件、业绩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专家专业类别、预算控制价、评审控制价版本及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等可能影响按“三公”原则招投标的有关信息,及带有倾向性的招标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向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介绍和推荐施工队伍、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测量单位、检测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以从中谋取私利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物资(或设施)采购,及带有倾向性的采购等。
四、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随意变更、签证、验收和支付工程款等。
五、不准在工作中 “吃、拿、卡、要”,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故意刁难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
六、不准以职务便利,收取方案评审费、误餐费、工程咨询费、中介费、劳务费等。
七、不准接受或索取建设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公务活动中赠送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礼品等。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向建设有关单位、个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参与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及相关活动。
十、不准接受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旅游、度假、考察等活动。
十一、不准私自向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十二、不准以婚丧嫁娶等其他任何理,邀请建设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接受其礼金、有价证券及礼品等。
十三、不准在建设有关单位任职、兼职,或参与投资、集资、借资、收受干股、变相分红或进行有偿服务活动等。
十四、不准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提供方便。
十五、不准授意服务对象接待自己的亲友,或予以特殊照顾。
十六、不准违反工作纪律和社会公德,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公司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属有苗头性倾向者,采取诫免谈话、调离岗位等措施;有违规行为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且违反了相关规定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