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认质认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工程材料(设备)的认质核价工作,合理确定投资,保证产品功能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实施项目管理职能的工程。需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具体范围为:
(一)甲供材料(设备)。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公司组织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以下简称“A类材料(设备)”。
(二)预算编制过程中,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且对预算控制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设备)。以下简称“B类材料(设备)”。
(三)招标时需确定类似品牌和招标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人组织采购并供应的材料(设备)。招标时需确定类似品牌的材料(设备)以下简称“C类材料(设备)”;招标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下简称“D类材料(设备)”。
(四)清单漏项、工程变更、技术核定、签证等产生的新增且需认质核价由工程承包人组织采购并供应的材料 (设备)。以下简称“E类材料(设备)”。
第三条 公司成立工程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管理组,总工程师任组长,组员由分管副总、总工办、招标造价部、工程部相关人员构成。实施过程中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材料(设备)认质核价的审查和议定相关事项。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须参与认质核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总工办牵头,招标造价部、工程部配合,在人力资源部的监督下对材料(设备)的市场行情进行广泛调研,并建立合格材料(设备)信息库。信息库专项管理办法由总工办负责完善。信息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各时间段的价格及供应业绩。
信息库应根据材料(设备)的不同质量、品牌档次、性价比等情况分类分级建立,以满足不同产品的需求。除特殊材料(设备)外,所列同类材料(设备)供货商均不应少于五家。
第五条 公司设立样品储存室,由总工办对入库供货商的材料(设备)实行封样管理。样品可是实物、图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 A类材料(设备)
A类材料(设备)范围由招标造价部依据设计文件提出,连同招标方案一并审查和审批;A类材料(设备)的招标按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办理。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需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共同会商确认A类材料(设备)范围、品牌、价格等。
第七条 B类材料(设备)
由预算编制单位或部门依据品质和市场价格行情提出建议价格,经招标造价部初审报总工程师审核后连同预算一并送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C类材料(设备)
(一)招标时由总工办负责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文件提出C类材料(设备)范围、品牌等;提出的同类材料(设备)品牌不得少于3个,其质量、品牌档次、性价比等应大致相当。
(二)招标造价部按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依据已建立的信息库或询价等多渠道、多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三)C类材料(设备)范围在招标方案中一并审查,品牌、价格等连同招标文件一并审查和审批。同时,招标造价部负责协调清单编制单位完善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需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共同会商确认C类材料(设备)范围、品牌、价格等。
(四)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已明确品牌的,严格按投标承诺签订承包合同和采购;招标文件列举了3个或以上类似品牌但承包人未明确具体投标品牌时,承包人原则在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范围内选择。承包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须将拟订的品牌报监理单位审查后送现场代表。由工程部牵头总工办配合,在相关单位的参与下对拟订品牌进行审查,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现场封样后承包人方可订货。
(五)除特殊情况下,已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由承包人申请并提出替换品牌报监理单位审查后送现场代表。由工程部牵头,总工办、招标造价部配合,在相关单位的参与下对替换品牌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品牌替换减少或不增加造价的,由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造价减少的予以按实调整;品牌替换增加造价的,由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造价按实进行调整。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须对材料(设备)品牌的更换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九条 D类材料(设备)
(一)招标时由招标造价部负责拟定D类材料(设备)范围、价格,连同招标方案一并审查和审批。
(二)由工程部牵头,总工办、招标造价部配合,依据材料(设备)品质和市场行情进行核价。经工程部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须参与D类材料(设备)的认质核价工作。
第十条 E类材料(设备)
由工程部牵头,总工办、招标造价部配合,依据材料(设备)品质和市场行情进行核价。经工程部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须参与E类材料(设备)的认质核价工作。
第十一条 C类材料(设备)的替换、D类和E类材料(设备)品牌及价格的确定由认质核价管理组组长牵头,分管副总、工程部、总工办和招标造价部配合,相关单位参与下对有关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A类材料(设备)由工程部负责协调并组织供应;其他类别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组织供应,工程部按相关规定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生产过程中,视其重要性,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到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和监督。
第十四条 认质核价材料(设备)到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合格证、试验报告等)后,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总工办、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及时完成见证取样及后续管理等工作。未经共同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用于工程。
委托代建项目,项目业主须参与认质核价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2014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