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的管理及监督,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或减少因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代建和维修、装饰等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的管理。
三、参与单位及部门
项目业主为公司的项目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若有)及公司工程部和总工办指派专人组成。委托代建或维修等特殊项目还应通知相关单位一并参加。
四、职责划分
1.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收方签证,对签证事件的真实性及签证范围的准确性负责。
2.总工办参与工程收方签证,对签证项目和数量的准确性负责。
3.收方计量核对工作由项目部现场代表负责组织。
五、工程签证
1. 工程签证是指为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所必需发生的,在施工图或设计变更又无法描述的工程内容,所办理的现场签证,包括工程量签证和工程费用签证,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2. 工程签证必须注明签证项目发生的原因、时间、部位、内容,签证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必须准确。
3. 工程签证时,相关人员应认真研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计量规则,避免重复签证。
4.任何有改动的工程签证均作为无效签证单处理,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七、工程签证审批
签证金额在5千元以内的,由工程部经理审批;签证金额在5千至2万元的,由工程部分管领导审批;签证金额在2万至5万元的,由总工程师审批;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经总经理审核后送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八、现场收方
1.现场收方是指根据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结合施工合同约定,对不能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计量而进行验收的行为。严禁以隐蔽资料代替收方资料。
2.现场收方要求收方内容工程量计量准确,内容详实。
3.收方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参与人员应当场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4.收方完成后7日内,由施工单位将收方数据按规范录入相关表格并附原始记录送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5.任何有改动的现场收方单均作为无效签证单处理,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九、其他
1. 工程签证及现场收方文件原件共5份:施工单位1份,监理单位1份,跟踪审计单位1份,项目部1份,总工办1份;其余单位在变更文件审批完成后复印存档。
2.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修订另行通知。
201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