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部门办事效率,改变工作作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由领导确定需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分级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全责。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公司各部门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职责,编制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流程,即明确该职责的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第六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采取并联办理形式,由牵头主办部门编制工作流程,明确规定该职责办理事项和协办部门办结时限,主办部门对该职责限时办结情况负总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流程,凡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部门内部办理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1),保证按时办结。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部门负责人应向公司领导说明原因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办理事项必须告知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 实施并联办理的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牵头主办部门在催办无果的情况下将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 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业务对象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按规定给业务对象答复的;
(四)超过承诺办结的时限再提出延期办理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程序,对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或牵头主办部门发放督导卡(附件3),督导无结果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表1:
内部流程交接登记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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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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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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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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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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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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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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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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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送件部门应在表格里的“备注”里注明接件部门处理时间,以便办理。
附表2:
内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式样)

附件3:
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督办卡
【2014】第 号

附件4:
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绩效工作考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