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员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引导员工积极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维护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泰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居泰公司员工因麻痹大意,不正确履行或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贻误工作时机,给居泰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营成员和部门目标管理的范畴,纳入中层管理人员、普通员工年度考核和晋级、调资、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程流程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五条 工作过失责任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直接责任指造成过失当事人的责任。间接责任指对过失当事人有审核、督促等管理权限人员的责任。领导责任指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部门责任是指部门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工作,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部门责任的主体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的经办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工作过失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经营层组成。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种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种类分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并把责任追究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第八条 经济处罚是对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基本处罚,视其责任大小对每一位责任人给予1000元金额以内的经济处罚。其中,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为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的60%,领导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处罚金额的40%。
第九条 通报批评是在居泰公司范围内对过失责任人单次过失性错误或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追究10次及其以上经济处罚的人员进行正式出文批评。一个考核年度同一责任人被单位两次通报批评的将进行行政处分。
第十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十一条 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3个月;
(二) 记过:6个月;
(三) 记大过:12个月;
(四) 降职、免职:18个月。
第十二条 居泰公司员工在行政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其中降职、免职的,应按新岗位核定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居泰公司员工受到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居泰公司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居泰公司员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等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未受到过失责任追究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可按居泰公司相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职务。但是,解除降职、免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四章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内容及使用追究种类
第十五条 居泰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一)按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及信息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或出现差错的。
(二)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以及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督办、办结的。
(三)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时,准备不充分、不仔细,被批评的。
(四)因工作过失,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或通报批评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划拨投资项目款,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总经理对具体问题确定了办结时限、而逾期未办结的。
(七)公司印发的“流程”、“办法”中明确了部门办结时限、而未按时限办结,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八)对居泰公司本部门考核中,未严格按照考核程序或因工作过失,致使考核结果不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九)在资金审批划拨过程中,实际划拨金额和应划拨金额不符的。
(十)未严格按规定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工程项目招标管理中,未严格执行招标管理程序的。
(十二)工程项目建设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或安全生产条例,影响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十五)对合同审核不仔细、不认真,出现失误的。
(十六)合同经办人员未按居泰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的。
(十七)其他因工作过失,贻误工作时机或损害居泰公司形象及利益的。
第十六条 居泰公司员工有第十五条中十七项规定行为之一,视其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发生一次给予1000元以内经济处罚,(一般性工作过失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并在年终员工绩效考核时扣2分;可能给居泰公司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经济处罚300—600元,并在年终员工绩效考核时扣3分;可能给居泰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经济处罚600—800元,并在年终员工绩效考核时扣4分;可能给居泰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800—1000元,并在年终员工绩效考核时扣5分),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涉及到部门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居泰公司员工有第十五条中十七项规定行为之一,并且给居泰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其行为涉嫌犯罪的,居泰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居泰公司员工因工作过失致使所在部门未完成月工作计划的,居泰公司将根据部门目标任务对该部门考核分进行扣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过失,经过工作流程在分管领导处发现并纠正,需进行过失责任追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管领导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流程内相关责任人处罚建议报总经理审核;
(二)总经理将处罚意见提交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
(三)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四)人力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将经济处罚金额交到财务部,并将扣分记录在案,纳入年终个人考评。
第二十条 员工或部门因工作过失,经过工作流程在总经理处发现并纠正,需进行过失责任追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经理将处罚意见提交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将经济处罚金额交到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员工或部门因工作过失,经过工作流程在总经理处发现并纠正,需进行过失责任追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总经理将处罚意见提交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
(二)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三)人力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并督促相关责任人将经济处罚金额交到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过失责任人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自本人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复议,人力资源部将责任人书面复议情况提交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作出复议决定。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后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居泰公司员工或部门因工作过失,情节严重,除追究经济处罚,需进行行政处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责任追究考核领导小组将该事件情况及行政处分建议提交居泰公司行政办公会;
(二)经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免于行政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三)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本人档案,同时汇集相关材料形成该事件工作档案。
居泰公司员工受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程序,参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本人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决定发出部门提出申诉,决定发出部门将责任书面申诉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