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及劳动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管理、规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兴泸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员工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章 休假及请假
第三条 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二)部门领导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进行休假,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部门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上报人力资源部,原则上每位员工均应休完应休天数。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安排使用,根据员工本人意愿,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不得结转下一年;
(三)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四)以上所指工作年限指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或与公司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休息。
第五条 婚假
(一)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已办理结婚手续的,给予婚假5天;
(二)符合晚婚条件的,另行给予婚假20天。
第六条 丧假
(一)员工料理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及子女丧事者,给予丧假5天;
(二)需要赴外地者,依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途假。
第七条 生育假
(一)女员工符合《婚姻法》和计生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的,给予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者的,另行奖励产假30天;纯母乳喂养的,增假30天;如系难产且有医院证明的,增假15天;
(二)男员工配偶符合《婚姻法》和计生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的,给予护理假15天;
(三)员工因采取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依照医院证明进行休息。
第八条 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探配偶假,每年可休假一次计30天;
(三)探父母假,未婚者每年可休假一次计20天,已婚者每4年可休假一次计20天;
(四)根据路途远近,可给予一定的路途假。
第九条 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
(一)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以内;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以内。
(二)国家认可的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以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以内;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以内;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以内;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以内。
第十条 事假
(一)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二)凡有年休假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年休假已休完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请事假。
第十一条 请销假程序
(一)部门员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审批;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二)部门领导请假,在二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三)总经理助理、分管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四)假条按规定审批后,要做好考勤记录,假条要存档备查并上交人力资源部;
(五)假满后请假人要主动向批准人销假。
第三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考勤办法
(一)人力资源部是考勤的主管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
(二)各部门正职负责本部门的劳动纪律管理,对部门员工纪律进行检查和督促。
(三)人力资源部不定期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公布;
(四)员工所请的各种假,均需在考勤表上如实体现。
第十三条 劳动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参照市政府制订的冬、夏季作息时间执行;
(二)迟到、早退累计一月内三次的折合旷工1日处理;
(三)正常上班时间2小时以后到岗或正常下班时间提前2小时以上离岗为旷工半日;
(四)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第四章 假期的待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全额发放。
第十五条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六条 病假待遇
(一)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三个月及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1.当月病假为15天及以内的,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全额发放;
1.当月病假为15天及以内的,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全额发放;
2.当月病假在15天以上一个月及以内的扣发奖金;
3.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及以内的只发放基本工资。
(二)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及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5%发给;
3.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发给;
4、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三)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5%发给;
3.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5%发给;
4、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
(三)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发给;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5%发给;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5%发给;
3.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
(四)病假期间,当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在六个月以上 的(跨年度的与上年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时,应经劳动局相关部门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1个月内事假在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奖金;1个月内事假4—10个工作日,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超过10个工作日,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不发当月岗位工资、奖金。
第十八条 违纪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50%日基本工资。一月内累计每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旷工一日处理;
(二)1个月内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内的,按实际旷工天数的两倍扣发基本工资,不发当月岗位工资、奖金;1个月内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基本工资,不发岗位工资、奖金;
(三)1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及1年内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正式员工应给予辞退处理,聘用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