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6 21:44:4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招标管理,更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明确招标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实现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等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及集团公司相关招标投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分为强制性招标(含按规定进行的公开比选)和非强制性招标两大类,其划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成立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议定相关事项;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审查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招标造价部,招标造价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部室按职能职责负责拟定业务范围内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建议事项,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招标全过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职能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咨询服务等以及办公设施设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财务审计、办公室维修、资产营销、资产评估、资产招租、资产维修等采购行为适用于本办法,其他相关事项有管理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二章  强制性招标管理
 
       第六条  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要求及现场情况等拟定招标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报总经理审批;招标方案应载明标段划分、招标范围、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资格要求、工期、评标办法、履约担保形式、合同形式、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等相关情况。
       项目业主为集团公司(含与集团公司合署办公的泸州市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市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同)的委托代建项目招标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还需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承办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和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按规定应使用示范文本的必须使用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八条  控制价的确定原则
       (一)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控制价
       1、招标控制价须按本法办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初设概算、施工设计文件、计价规范、定额及配套文件等进行编制。
       2、编制过程中需公司明确的相关事项,由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招标控制价征求意见稿由承办部门牵头组织审查;编制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承办部门拟定重大审批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后交编制单位出具控制价正式文本,并作为招标的依据。
       4、按规定需报泸州市政府投资咨询评审中心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中心”)的招标控制价,经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向财政评审中心送评,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控制价
由承办部门严格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测算并依据市场情况拟定建议控制价,连同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核,承办部门依据审查纪要形成重大审批事项,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作为招标的依据。
       第九条  招标文件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按规定须实行“4+2”联合审查的,还应按规定邀请相关单位(部门)一并参加审查。招标文件经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承办部门依据审查会议纪要和律师函形成重大审批事项,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项目业主为集团公司的委托代建项目招标文件还需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后的招标文件承办部门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文件(自行招标的除外),并由其或由承办部门送项目审批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由承办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补充说明、修改和回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补遗。招标补遗文件编制完成后,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再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备案后按程序在网上进行公布。
       项目业主为集团公司的委托代建项目补遗文件还需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按项目性质和项目审批权限,开(评)标工作应邀请相关单位参加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承办部门依据评标报告编制中标候选人公示,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送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办理中标公示。
       项目业主为集团公司的委托代建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还需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承办部门依据公示结果编制中标通知书,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项目业主为集团公司的委托代建项目中标通知书还需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送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完善合同文本并取得律师函,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在中标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若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工作。若需修改招标文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非强制性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未达到强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设备材料、办公设施设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采购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的造价咨询、检测、测量、勘界、监控(超前预报、变形观测)、荷载试验、财务审计、资产营销、资产评估、资产招租、办公室维修、资产维修等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确定中选人。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 (不含)以下;
       (二)专业性较强、竞争性较差;
       (三)为项目立项、验收而满足主管部门要求的咨询、检测、验收评估报告编制等。如可研、节能评估、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环评、水保、地灾评估、防雷评估、通航净空尺寸论证、行洪论论、压覆矿床、野生动物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竣工测绘、绿化测绘、施工放线、气象检测、防雷检测等。
       (四)特殊行业安装工程,如水、电、气、通讯、广播电视等。
       (五)国家明确规定报价不能上浮或下调的项目。
       (六)施工图审查。
       (七)资产维修中有维保单位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条  非强制性招标类项目其控制价原则由公司职能部门编制和审查,职能部门对其准确性负责。但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控制价的确定原则
       (一)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编制和审查,经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核后,连同比选文件或直接委托合同按照重大事项报总经理审批。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类控制价
       由承办部门严格依据有关收费标准测算并依据市场情况拟定建议控制价,连同与比选文件或直接委托合同由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核后,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三)资产招租类控制价
       由承办部门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原招租价格和周边市场情况拟定建议控制价,连同比选文件或直接委托合同由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核后,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四)特殊行业安装工程类控制价
       1、专业工程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水、电、气、通讯、广播电视等特殊行业的安装控制价由产权单位或实施单位进行编制,安装工程费用达限额以上的,其控制价按相关规定评审确定;限额以下的由招标造价部负责审查确定控制价。
       2、工程合同价以评审或审查确定的控制价为基础,由承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和产权单位或实施单位以谈判的方式确定。谈判结束后,由承办部门完善谈判定价说明,参与人签字认可后由承办部门连同直接委托合同由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核后,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邀请比选项目类由各承办部门分类分项采取逐步建立备选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由承办部门负责完善。
       第二十三条  首次入库单位由承办部门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需载明合同文本、费用计算、款项支付及结算等相关内容。比选文件经招标文件审查领导组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承办部门依据审查会议纪要和律师函形成重大审批事项,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并在在指定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评选报告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经总经理审批后,按评选报告确定首次入库单位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入库评选报告经总经理审批后,由承办部门向入库单位发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根据比选文件完善合同意向书并取得律师函,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在入库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后签订合同意向书。
       第二十五条  具体工作内容实施前,由承办部门向库内符合资格要求的单位发出邀请,邀请其参加随机抽取,在被邀请人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参加随机抽取单位名单。抽取时除人力资源部参与监督外,还应邀请被邀请人代表参加监督。抽取过程由承办部门据实形成随机抽取报告并由监督人对其签认。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依据随机抽取报告形成重大审批事项报总经理审批后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承办部门根据比选文件完善合同文本并取得律师函,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须建立健全相应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评价时承办部门应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按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决定留库及退库单位名单;根据留库单位情况和项目需求,承办部门可拟定比选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新入库单位并更新备选库。备选库原则每1∽2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业务需求,上级主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备选库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且愿意供公司使用的,承办部门编制重大事项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可使用其备选库并按其规定确定中选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直接委托类项目由承办部门编制直接委托合同,直接委托合同需载明费用计算、款项支付及结算等相关内容。直接委托合同经招标文件审领导组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承办部门依据审查会议纪要和律师函形成重大审批事项按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泸州居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招标造价部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31日